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

发布时间:2019-06-20             文章来源:小颖言税

第一章  纳税义务和纳税年度 


一、什么是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注:住所与“定居”相类似。在中国有住所,可能是因为:户口在中国;家庭在中国;主要资产和社会关系都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是指即使出国学习工作出差旅游,结束了还是要回到中国。 

条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条例: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什么是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注:非居民个人需同时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在境内没有住所,二是在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83天。 

三、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条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外雇主支付且承担部分免税。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俗的说,就是符合两个条件的个人,一是拿到了应该纳税的收入,二是自身的身份在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范围内。如果是税收居民,在全世界拿到的收入都有申报纳税的义务;如果不是税收居民,那么可以只就中国境内(与中国领土概念不完全一致)的收入申报纳税。 

四、纳税年度是如何计算的?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税目 

五、个人的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以下九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条例: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注:没有办登记,实质上属于个体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也适用于这个税目。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按现行规定,储蓄存款利息不用交税,投资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如果持有股票超过1年,也可以不用交税;持有超过一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半交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什么是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注:综合所得仅针对居民个人,对非居民个人称之为前四项所得。综合所得的税款计算顺序: 

1、把全年所有的工资、8折的劳务报酬、5.6折的稿酬、8折的特许权使用费加在一起; 

2、扣除60000元; 

3、扣除三险一金; 

4、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5、扣除捐款、年金、商业健康险等允许扣除或减免的项目; 

6、查税率找速算扣除数计算; 

7、扣除符合条件的境外税款。 

七、应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是哪几项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注:以下简称分类所得。 

八、非居民个人取得前四项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税率 

九、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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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减免税项目 

十、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十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哪十项?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注:省部军级以上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条例: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条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条例: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注意: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条例: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条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个人收入分为要征税的和不征税的,要征税的如果涉及到优惠,全部不交就属于免税,部分不交就属于减税。 


第五章   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十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月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注:单一项目扣除费用后不适合直接叫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引入收入额的概念。 

十四、专项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十五、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六、非居民前四项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条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十七、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经营所得以什么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十九、财产租赁所得以什么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十、财产转让所得以什么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二十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什么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二十二、个人将其所得对外捐赠,扣除比例、捐赠对象、捐赠途径各是什么?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条例: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可全额扣除的有: 

1、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例:小张中了彩票,获得奖金500万元,将其中300万元捐赠给慈善机构,可以扣除500*30%=150,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150)*20%=350*20%=70万元;如果小张通过红十字会捐的,可以扣除100%,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300)*20%=40万元。 


第六章  境外税额抵免 

二十三、什么是抵免限额?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能否扣除?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条例: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注:境外综合(经营)所得的抵扣限额=境内外综合(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总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七章   特别纳税调整 

二十四、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二十五、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条例: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八章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二十六、个人所得税以谁为纳税人?以谁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注:国税函发〔1996〕602号: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在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确认谁是员工的扣缴义务人时,该规定很重要。 

二十七、什么是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九章   纳税申报 

二十八、哪些情形下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条例: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注:不是所有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都需要汇算清缴,需补退税的或调整税款计算结果的需要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现行规章中,由国务院单独规定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形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非货币 

二十九、什么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何办理?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条例: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意思是,扣缴申报的时候必须包含所有人,需要把员工的个人信息以及收入、税款等信息都报送给税务局,税款为0也需要报送。

三十、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进行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条例: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十一、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办理?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条例: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三十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如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十三、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三十四、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条例: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注:综合所得按月(季)预扣预缴,按年汇总计算,次年3月1日-6月30日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按月或按季预缴,下月或下季初15日内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三十五、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条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章  申报时间

三十六、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何时进行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条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三十七、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何时进行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十八、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何时进行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三十九、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何时进行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四十、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何时进行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一章  税款入库与退库 

四十一、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何时缴纳入库?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条例: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四十二、汇算清缴退税应如何办理?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条例: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十二章  其他

四十三、哪些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四十四、哪些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四十五、个人转让不动产的,应查验什么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四十六、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查验什么信息?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四十七、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算单位是什么?如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如何缴纳税款?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条例: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十八、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扣税款,国家付多少手续费?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条例: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十九、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否要收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何时起实施?2018年第四季度如何纳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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